第四章 文化大革命

學而不知的人權

人權對於人民來說, 有三個層次, 依序為「治權」與「政權」和「狹義的人權」(以下簡稱人權). 最積極的人民經由選舉或考試任用而成為統治階層的一分子, 他們可能是象徵立法權的民意代表, 也可能是司法官, 更多的是軍公教人員, 這些人所形成的是一個國家的統治力量, 此乃西式民主所謂之「治權」. 絕大部分人民對於政治的影響只侷限在「政權」的行使, 利用選舉罷免創制否決等「政權」的機制, 人民可以操控統治者的行為, 此與「治權」合稱憲法所賦予的「參政權」. 最卑微乃狹義的「人權」, 人民可以不參與政治, 甚至能夠放棄「選舉罷免創制否決權」的行使, 但是最基本的「生存權」與「財產權」應該獲得統治者的尊重. 孫文認為經由「政權」的行使能夠「選賢與能」而產生有利於人民的「治權」, 然而台灣經驗告訴人們這只是幻想.

 

"有鑑於支付命令淪為歹徒討債、詐騙集團的手段,騙取民眾財產,立法院今通過《民事訴訟法》修正案,未來支付命令僅有執行力,沒有確定判決效力。對此雖然有法界人士憂心會造成濫訟,影響民眾追討債務的權益,但推動修法的民間司改會則大表贊同,認為修法可防止支付命令權利的濫用,不讓民眾因延誤法院公文,莫名奇妙成為「欠錢」的冤大頭。" (2015年6月15日 中時電子報)

 

「支付命令」為台灣法律系統中相當典型的惡法, 實乃法律專業的恥辱; 最荒唐的是, 沒有「權利基礎」哪來的「濫用」. 依據憲法對於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缺乏「即判力」哪來的「執行力」, 沒有「執行力」如何產生「支付命令」. 張三隨便發送一份存證信函給李四, 要求在二十天之內給付一百萬, 否則就查封其財產. 關鍵不在債權是否存在, 而是「法律程序」或「即判力」在哪兒? 明明白白地說, 缺乏「即判力」的提示, 任何「法院」都沒有權力核發「支付命令」; 否則所有審判庭都可以關門, 因為任何需求, 不論「詐財」或「索命」, 都去申請「支付命令」就可以又快又省又好. 不以善小而不為, 勿以惡小而為之; 人權沒有「大小」「輕重」之分, 財產權與生存權都是憲法基本人權; 王五能否未經審判而直接要求法院「槍決」趙六, 只因為趙六對於王五所指控的「殺人謊言」未曾抗辯. 進一步說, 「抗辯權」是否必須聲明「保留」? 按「抗辯權」乃司法審判時的權利, 未曾提示「即判力」, 於法庭之外, 針對沒有「審判效果」的支付命令, 相對人有何義務行使「抗辯權」? 非常清楚, 「支付命令」只是司法程序的最後一個動作, 只在「判決確定」之後才有機會產生「支付命令」, 否則都是侵犯人民的憲法基本權. 台灣訴訟法的違憲情節多到難以計數, 侵害財產權且違背「誠信原則」的「支付命令」只是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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