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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法」:自立或祈求慈悲

天時地利人和對人對事甚至對於一個國家來說, 都是無法對抗的成敗關鍵; 新加坡香港台灣都曾經享受到「天時地利人和」的優勢而有過經濟奇蹟. 時過境遷, 首先摔出跑道的台灣, 已經沒有權利回頭羨慕新加坡香港仍然可以歡樂地在天空翱翔, 而必須設法讓自己擺脫泥淖. 解決台灣今天的困境, 就是要「革命」, 展開一場人類史上從未有過的另類「革命」, 理直氣壯地, 從政客財團手中把人民的憲法基本權給搶奪回來, 其作法非常簡單,就是制訂「公益訴訟法」, 讓任何人民都有直接起訴政府的權利.

 

憲法基本權有生存權財產權參政權, 從藍綠政客之間的堅持或惡鬥, 便可以知道「台式民主」只是一個騙局, 眼前的台灣人民除了「言論自由權」之外, 是一無所有; 顯然只能從「言論自由權」出發, 去尋找其他的權利. 台灣的法律雖然存在「行政訴訟法」, 但這只是迷你版本; 就想想政客能夠無惡不作, 法令大部分都違憲, 而行政訴訟的勝訴機率只有百分之一; 顯然這一套「行政訴訟法」只是單純的裝飾品, 沒有任何實質意義. 要解決今天的貪腐議題, 「公益訴訟法」乃不可缺少的工具.

 

現行法要求任何訴訟案件的原告必須是「直接受害者」, 而無「公益訴訟」之機制; 於是聰明的政客財團在掏空掠奪的過程中, 只要沒有創造出「直接受害者」便是合法而不會被追究, 何謂「直接受害者」? 人民的納稅錢進入國庫之後, 從國庫搬錢就缺乏「直接受害者」, 因為無法區別這張鈔票是哪個納稅人繳交的; 把農地徵收之後, 經過多種程序的移轉或漂白, 便無從證明不當得利或既得利益的受害者是誰. 簡單地說, 只要把「貪腐的效果」直接隱藏在「法令的設計」, 所有貪腐掏空都是合法; 因為貪腐源自「依法行政」, 檢察官無從起訴; 且獲利著與受害者的身分都難以界定, 也就是說, 受害者「不特定」, 人民不得起訴. 就以苗栗縣破產事件來說, 我懷疑最少能夠扯出三套甚至五套法令牴觸憲法, 而不該全數都推諉給馬英九, 這其中很大比例沿襲自李登輝以來的歷史共業; 究竟絕大部分台灣的基層公務員都是依法行政.

 

苗栗農地徵收案的大埔事件與台南市鐵道徵收案都是非常典型的人權抗爭. 現階段台灣的人權抗爭要求必須存在「直接受害者」, 於是眾多人權工作者因缺乏立場而只能四處尋找「受災戶」, 請求他們不要畏縮, 一起為台灣的人權努力. 就以農地徵收來說, 普遍涉及兩種利益, 地主的徵收價(45%)和社會利益(55%), 熱愛台灣的民間社團反對徵收的一大原因就是要捍衛55%的社會利益. 在大埔事件百分之九十八的農民都「獨善其身地」選擇接受徵收而拿著45%的抵價地走開, 於是55%的社會利益便失去保護; 其它百分之二的農民因願意配合人權團體為國家奮鬥而放棄了45%的優惠條件, 最後衍生成為悲劇, 「人財兩失」. 為了對這些因信任自己卻遭受公權力不當對待的農民有所補償, 於是民間團體和大學教授只得全力投入救援行列, 否則日後將沒有「直接受害者」願意配合民間社團運作, 顯然整個事件耗費了非常鉅大的社會成本. 道理非常簡單, 任何農地徵收的百分之五十五利益屬於「全體人民」, 卻只有「地主」有權利講話, 因其它人民並非「直接受害者」. 隨著世風日下, 人情冷漠, 或許我應該建議可憐的農民們, 最好明哲保身, 能夠把自己的份額45%帶走就行; 至於其它份額55%屬於自私自利的「全體人民」, 就讓「全體人民」去處理; 不必糟蹋自己去喝農藥自殺.

 

熱愛台灣且有心捍衛人權的民間社團缺乏法源依據, 難以主動經由司法程序為國家社會伸張正義; 於是只能採取街頭運動的模式吸引人民的關注. 洪仲丘案是人人自危, 行政院武力鎮壓則挑動了人民的敏感神經, 所以數十萬的群眾走上馬路, 才迫使掌權者退讓. 延宕了數十年, 耗費了民間社團無數的時間與精力, 大埔農地徵收案和台南鐵道徵收案卻因人民的漠不關心而一直擺爛, 即使進入司法途徑也不得善終. 處理一堆堆「違憲法令」須要授權給「擁有強大憲法訴訟能力」之民間社團直接起訴政府的權利, 這就是「公益訴訟法」. 台灣是一個普遍缺乏公平正義的國度, 自私自利的人民一心一意只想追求眼前的不當得利或既得利益, 而很少人願意為國家的永續生存做出長久的規劃; 於是一步一步地讓美麗之島變成希臘或新中國的波多黎各.

 

「公益訴訟法」賦予任何人民(未必是受害者)權利, 針對「法令違憲」直接聲請「憲法法庭」解釋憲法; 或因「行政處分違法」而直接請求「行政法院」裁判. 釋憲聲請人或訴訟原告的身份都不應該存在任何限制, 現行法要求當事人必須為「直接受害者」, 乃牴觸憲法. 還有更另類的限制, 例如, 當事人不可以是「相關聯」的人, 也就是「間接」「反射利益」「不特定」的受害者都不可以成為當事人, 此乃超級違憲. 制訂了「公益訴訟法」, 任何民間團體或人權鬥士將不必再苦苦等待「直接受害者」出現且願意和自己配合, 而可以隨時隨地針對任何不法事由直接提起訴訟, 其被告可以是政府或法人或人民. 一旦有了「公益訴訟法」可供運用, 不分藍綠, 若對時政不滿, 就前往法庭辯論, 而不必與街頭集結抗爭或對立.

 

簡單地說, 絕大部分的「錢坑法案」「民生法案」「產業促進法案」都涉及人民利益的重分配, 而創造了法律上的既得利益者與受害者, 顯然都牴觸憲法. 「公益訴訟法」的用途就是針對台灣的法律系統進行大清倉, 要把侵害人民基本權的法令逐一廢棄. 缺乏「公益訴訟法」, 台灣人民該如何把「軍公教優退福利」的相關法令移送給大法官會議? 就拿著烏鴉嘴說話, 如果2016年國民黨贏得總統寶座, 相信眼前的一切將會「依然故我」; 反之, 若蔡英文勝出, 台灣人民就必須扔銅板賭一下:

一.   蔡英文可能勵志革新, 主動廢除眾多違憲法案; 或秉持國民黨的遺志, 更上一層樓; 我相信, 應該是兩者的平均值, 也就是「維持現狀」. 以中國人的價值觀來看, 「依然故我」「維持現狀」有何差別? 或許只是「慈悲心」的有無而已, 至於「慈悲心」的大小就不必計較啦!

二.   以人民的意志力逼迫民進黨制訂「公益訴訟法」, 把廢除違憲法案的權利擺在人民自己的手上. 這是相當現實的議題, 試問, 誰願意拋棄既得利益或不當得利? 有了「公益訴訟法」, 不但許多美夢會破碎, 甚至煮熟的鴨子也可能飛走了; 關於炎黃子孫的「奴性」, 聽說數百年前, 英國人就在倫敦的公園掛著大牌子說: 「狗不准進來!」.

 

相當殘酷地, 國民黨必然全力反對, 因為「黨產」! 國民黨的黨產, 依照現行法令, 由於缺乏「直接受害者」, 我想不出有何途徑能夠加以追討. 民進黨主張必須制訂「國民黨黨產特別條例」, 我認為針對性太強而理不直氣不壯. 然而, 有了「公益訴訟法」, 即使國民黨擁有一百名律師, 也會應接不暇, 因為針對每一份黨產, 可能會有許多公民主動提起訴訟. 至於「請求權時效」議題, 在「公益訴訟法」可以訂定為一百年或無限期, 或依照性質而有不同的期限. 於是, 地方政府的眾多不法事件將逐一暴露原形.

 

總之, 「公益訴訟法」乃一種「恐怖平衡」的概念, 是以人民的意志「直接制衡」政府; 針對任何行政行為, 包含行政處分或國家法令, 只要認為人民利益遭受侵害, 都可直接加以干涉或制裁. 不論涉及貪腐或圖利, 只要掌握實質證據, 任何公民都能夠逕行起訴相關的行政單位; 有了「公益訴訟法」, 監察院便沒有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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