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與「憲法法庭」的合併

司法院管轄了各類型的「訴訟法」和「程序法」, 而大法官會議與憲法法庭卻隸屬於司法院, 顯然須要一個「人民法庭」來處理「司法院內部」的違憲事件. 法官審判人民, 誰來審判法官?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隸屬於「司法院」, 是否適當?有無中立與迴避的議題? 這就涉及是否應該設立「人民法庭」的必要性? 「人民法庭」的組織若採取「陪審團」制度, 則有機會「直接附屬」於司法院而不必修憲, 究竟歐美國家已經行之有年; 「陪審團」直接來自民間, 本身就存在權力的制衡. 「人民法庭」的最大挑戰乃其審判長與「民選陪審官」的來源, 按法律學系的畢業生並非全部成為司法官或律師, 民間企業始終吸納著許多法律的專業人員, 關鍵在於國家考試的遴選作業該如何進行. 另外, 「人民法庭」裁判官的素質或條件與一般司法官相較, 未必相同, 而可以另行培養, 例如, 結合「社會人文科學」與「憲法學」的專業, 委託國立台灣大學成立「人民法官訓練班」, 其結業學員具備一種「副業」, 擁有被選舉成為「人民法院陪審官」的資格. 獨立於司法權之外, 其身份為人民「第五權」, 「人民法庭」裁判官的特色就是「憲法學專家」, 任何審理過程之三段論法的「大前提」就是「憲法」. 針對人民憲法權利遭受侵害而不得伸張且承審法官未曾主動聲請釋憲, 「人民法庭」便能夠根據「憲法審查權」, 以「一般法官」為被告, 給予個案制裁而形成判例或一次性解釋憲法; 此乃基於人民擁有「不信任司法權」的權利, 而在現行法的「人民釋憲」制度(包含未來的普及性「憲法法庭」)之外, 建立了一個獨立的制衡機制. 面對最高(行政)法院和大法官會議的墮落或形同虛設, 「人民法庭」乃人民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

 

累積了數十年的統計資料, 司法院相信行政院所頒佈的法令很大比例牴觸憲法, 於是在「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增加了一個迷你版「人民法庭」, 也就是「憲法法庭」. 深知「憲法法庭」是衝著自己而來, 於是王金平的立法院就把它掩藏到冷凍庫. 如今, 在這本書我揭露了司法院的「法律扶助法」與「訴訟法」分別都嚴重違憲, 顯然「憲法法庭」已經不符合權力制衡原則, 因為司法院必須利益迴避. 於是, 留下了一個問題, 如果成立了「人民法庭」, 是否還須要「憲法法庭」甚至「大法官會議」? 以現況來說, 尚有數千件釋憲案累積在大法官會議, 司法院的「憲法法庭」構想似乎要達到兩個目的: 降低庫存與速戰速決.

 

台灣的基層公務員已經相當奉公守法, 眼前的工作只是讓一切國家法令都合乎憲法的規範, 然後就是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 司法院的憲法法庭主要針對行政院, 而我的人民法庭則要審判司法院; 若讓兩者合併, 便形成了一個完整的人民意志. 也就是說, 我的創意並沒有違背「憲法法庭」的美意, 而且不必修憲. 或許可以把我的概念融入司法院的「憲法法庭」, 如下:

一.   現制的十五位大法官分別領導一個「憲法法庭」, 旗下各擁有十五個專業的「民選陪審官」.

二.   依據專長和興趣分組, 每個「憲法法庭」始終拿捏著一百個釋憲案, 也就是一千五百件釋憲案同步審理.

三.   身為大法官的審判長, 負責督導與調教/訓練/說服, 其下面的十五個「民選陪審官」.

四.   與歐美的「陪審制」不同, 台灣的「憲法法庭」乃一個「團隊」, 平時就是「公務員」身份, 且在「同一個」辦公環境研究案情.

五.   「民選陪審官」必須「人民法官訓練班」結業, 且年齡最少三十五歲; 其任期約三年, 薪資豐厚但沒有退休福利, 可連任一次; 法學相關專業人員(含研究生)才有選舉權, 可開放給「法學常識鑑定及格者」, 採預先申請報備的方式.

六.   「憲法法庭」只有一個程序要件: 被告為「行政作為」本身, 例如, 行政處分國家法令; 管轄機關只是被告代理人.

七.   訴訟標的若為經過總統頒布的「法律」就必須陪審團三分之二通過, 否則只須過半數就可以.

八.  保留「大法官會議」為「憲法法庭」的上訴審(辯論庭), 被上訴的審判長轉換為「法定被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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