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到法院尋找人權

信賴保護原則

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 基於公益之考量, 當社會整體利益優先於法規適用對象之個別利益時, 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可以遵照法定程序停止法規之適用或修改其內容. 其前提乃現有法規中若無相關補救規定可以援用時, 依信賴保護原則應該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以減輕損害.

 

信賴保護原則的三個構成要件: 信賴保護存在基礎, 存在信賴表現, 信賴值得保護.

一. 「信賴保護原則存在的基礎應為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無論該行政行為是合法還是違法,是具體行政行為還是抽象行政行為,均在所不問」;

二. 「信賴表現是指行政相對人因信賴行政行為,而對自己生產、生活作出安排,或者對財產進行處置等,從而表現出信賴行政行為」;

三. 「行政相對人的信賴是否值得保護的判斷標準主要是根據無過錯原則,強調行政相對人對於違法行政行為沒有過錯」.

 

第三個要件涉及「不值得保護」的狀況, 釋字第五二五號舉例如下:

「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違憲自始無效,不以任何理由生效),

「法規係因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

「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

 

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九條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首先就從福利制度說起, 不論勞保健保還有軍公教優退等等都已經創造了龐大的國家債務, 此乃後代子孫所難以償還; 既然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 只要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便能夠把這些禍國殃民的福利制度加以修改, 例如, 逐年遞減或強制一次領取或逼迫以購買公債的方式支領等等. 至於十八趴的優惠存款則是歷史課的一則笑話, 因為數十年前的公務員不知道很快就會進入零利率的時代, 這條法規不論如何產生都是牴觸憲法, 完全不需要補救措施或過渡條款, 就可以直接加以廢止. 民宿與地下工廠甚至田中豪宅與虛假的晒穀場或倉庫都是「不實」之申請程序所產生的結果, 根據信賴保護原則的第三個要件, 因為當事人有所歸責而沒有信賴保護之必要, 依照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劃法與農發條例都能夠直接處理.

 

說到這兒相信很多人已經知道現實的世界中存在著許許多多的既得利益者, 例如路霸(含停車位與擺攤), 頂樓加蓋, 占用公有宿舍或土地等等, 都沒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事有大小輕重之分, 倘若要在短期間內把眾多公平正義都給予伸張, 這個社會必定雞飛狗跳, 人人自危, 究竟中國人的生存哲學就是「隨便」; 因為「積年累月」的隨便才有今天的豐碩成果; 至於該如何先後排序, 就看普羅眾生將怎麼選擇. 不過, 任何人都可以且可能是非搶出頭, 這是輕而易舉的事情; 某一天發現困擾找上了自己, 不想逃避便到法院解決; 想清楚了何種憲法權利遭受侵害, 確定了哪個法令闖禍, 就是一場憲法訴訟. 等到塵埃落定, 百分之一的機會你將廢止某一條法令, 然後很多既得利益者就會嚎啕大哭, 因為不當得利經常藏匿在違憲法令之中, 缺乏法令的保護, 公權力就必須加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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