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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讓祖先死不瞑目的「祭祀公業條例」

「經查目前臺灣地區祭祀公業土地約有六萬四千餘筆,土地面積逾一萬三千九百公頃」, 一公頃農地約三千坪, 假設平均價格為每坪一萬五千, 則全台灣的祭祀公業總市值約六千多個億. 假設每個祭祀公業擁有一百個派下員且涉及的土地約十五筆, 則此一事件關係著四十三萬的派下員, 如果每個派下員的直系家屬平均擁有五個人, 全台灣擁有祭祀公業的總人口數約二百多萬人.

 

〔2014-08-04記者周敏鴻/楊梅報導〕 「吳從子旺祭祀公業派下員吳姓民眾向桃園地方法院提告,請求撤銷葉姓民眾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告訴理由是,派下員吳長輝等十七人,民國七十四年偽造不實名冊,向桃園縣政府核備後,推吳長輝為管理人,於七十八年賣出一筆土地給葉姓民眾。但買賣並未經過派下員總人數一○五人的多數同意,已妨害祭祀公業全體派下員的所有權。桃園地方法院於二月廿六日判決葉姓民眾敗訴,需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以上就是涉及祭祀公業的典型訴訟案; 聽說全國眾多祭祀公業的財產都已經陸續被管理人或知情的少數家族成員以偽造文書或詐騙等不法方式移轉產權或盜賣. 以楊梅吳家來說, 事隔了二十多年才提起訴訟, 竟然能夠獲得勝訴, 應該為他們感到高興且給予鼓勵. 屬於另類無辜受害者的土地承購者遭受敗訴而喪失產權, 因為依法可以對土地代書或盜賣者聲請假扣押與請求賠償, 就不是我所須要給予關懷的對象. 按眼前的祭祀公業糾紛都只涉及土地過戶的程序不合法, 於後續的內容我將在「程序不合法」與「實體違憲」分別論述「祭祀公業條例」所面對的困境.

 

「祭祀公業條例第十四條」違憲

相當程度可以假設, 超過一半的祭祀公業土地已經被某些代書或開發公司以「偽造文書」甚至是「詐欺」的方式完成所有權移轉, 想想這些財產所涉及的派下員或其繼承人都能夠去鄉鎮市公所「調閱卷宗」, 然後聲請「調查或起訴」自己祖先的財產被「非法移轉」, 於是有「數十萬」的人民可以擁擠到「地檢署或法院」去請求「撤銷土地登記」. 更悽慘的是, 數萬筆土地意味著數萬個新地主將被塗銷登記, 也就是數萬個訴訟案件. 即使未曾涉及「偽造文書」, 也可能因為「祭祀公業條例第十四條」牴觸憲法第七條的平等權而被聲請釋憲, 顯然整個台灣的司法系統將為了這六千多億的財富而雞飛狗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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