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節 清算「農委會」

【大紀元2009/3/26訊】(大紀元記者蔡宜佳綜合報導)

他們認為這個(農村再生條例)條例集中在農地的開發,而不是農業。。。台北市律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環境法律人協會與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25日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律師詹順貴會中表示。。。草案條文中,近1/4條文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授權目的、範圍與原則付之闕如。。。。草案還規定,只要被主管機關認定為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的「窳陋」地區,就可強制要求修繕,並由所有權人負擔費用。。。大法官會議釋字409號指出,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允許行政機關以土地活化再利用等空泛理由,任意取得農民土地,已有違憲之虞。。。。李崇僖教授則以英國曾經發生的圈地運動形容說,這是把小農從他的土地趕出去的條例。因為法律授予主管機關在「農村土地活化下」,可以不經人民的充分參與,核定計畫強制徵收或重劃。”

 

農村再生?四去一沒有!       (2008/12/22 發表於自由時報)

徐世榮、賴宗裕、顏愛靜       (作者皆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非常著重於「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擴大」,它要用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及整合型農地整備的手段,來取得可建築用地。。。。而這也是建商財團及地方派系長久以來企圖突破「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的延伸。。。重要的「農村再生發展區」竟僅是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即可。。。。我們認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的通過將產生「四去一沒有」的嚴重後果,那就是「去農民、去農地、去農業、去農村」,農民最後僅存的土地產權也會「沒有」了!”

 

監委劉玉山表示。。。。集村農舍的建築基地多位於優良農田,而配合農地反在遙遠的山坡地、森林區或養殖用地;進一步探查後更發現,許多配合農地已雜草叢生,未見耕作,甚至還有農舍起造人不知其配合農地位於何處。。。成功的集村農舍建案,幾乎都是建築業者採預售方式,以豪華、有農場的平價別墅社區作號召,對外邀集起造人,由業者規劃、申請、興建。」 (2010/9/9 自由時報)

台灣的鄉間路旁或網路上,常見到這樣的廣告:「買農地,享農保,休耕領補助,65歲以上每月領7000元老農津貼」” (2014年6月17日/語出 楊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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