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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燃燒農地

(自由時報2015-07-13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徐世榮)

由於土地隱藏龐大利益,可以透過政治力予以創造,因此,地方派系過半數以上皆從事土地開發相關行業,地方政治其實就等同於土地政治,都市計畫變成是政治經濟利益交換及拉攏選舉樁腳的場域。地方發展被以促進土地開發炒作的政商利益聯盟所掌控,其視土地為獲取暴利的商品。這個聯盟宛如禿鷹一般,除了運用都市計畫與土地徵收,更使用了自辦市地重劃及都市更新手段,兇殘地吞噬善良百姓的土地與住家。”

 

非法投機並非侷限於漢族的平地區域, 於高山地帶, 政府賦予原住民某些特許的土地, 早已被平地人壟斷成為各式各樣的旅館與高山農耕; 不但促成了土石流失與環境污染, 更增加了後世子孫的負擔.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科長姜燁秀表示,特定水保區劃設直接剝奪民眾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農委會主委陳保基。。。說,水保法要求所有水庫集水區都應劃為特定水保區,台灣有十六萬公頃的私有農牧用地,實務上就是劃不下去」. 「陳保基也說,水保局的前身是山地農牧局,以產業發展為主,做水土保持目的是為了農業跟耕作」.

 

這是怎樣的道理? 政客財團企圖在山坡地開發住宅區的時候, 農委會就拿著「民眾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做為藉口以便修法解禁; 當政客財團針對平地農民的稻田咬住不放的時候, 農委會就換個方式說, 唯有禁建農舍才能打壓農地價格, 然後所有人民才買得起稻田. 農舍與山坡地都是農委會所管轄, 違章農舍隱藏著數十萬個億的國家稅收或人民利益. 這兒我可以提供一個概念, 去把違章農舍的應收帳款給拿回來, 再把山坡地給徵收下來種植森林; 如此「農地」與「山坡地」兩個國家重大災難就都解決了, 同時政客財團也能夠清閒許多. 下面就看新聞媒體對於山坡地開發是如何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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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清算「農委會」

【大紀元2009/3/26訊】(大紀元記者蔡宜佳綜合報導)

他們認為這個(農村再生條例)條例集中在農地的開發,而不是農業。。。台北市律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環境法律人協會與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25日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律師詹順貴會中表示。。。草案條文中,近1/4條文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授權目的、範圍與原則付之闕如。。。。草案還規定,只要被主管機關認定為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的「窳陋」地區,就可強制要求修繕,並由所有權人負擔費用。。。大法官會議釋字409號指出,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允許行政機關以土地活化再利用等空泛理由,任意取得農民土地,已有違憲之虞。。。。李崇僖教授則以英國曾經發生的圈地運動形容說,這是把小農從他的土地趕出去的條例。因為法律授予主管機關在「農村土地活化下」,可以不經人民的充分參與,核定計畫強制徵收或重劃。”

 

農村再生?四去一沒有!       (2008/12/22 發表於自由時報)

徐世榮、賴宗裕、顏愛靜       (作者皆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非常著重於「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擴大」,它要用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及整合型農地整備的手段,來取得可建築用地。。。。而這也是建商財團及地方派系長久以來企圖突破「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的延伸。。。重要的「農村再生發展區」竟僅是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即可。。。。我們認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的通過將產生「四去一沒有」的嚴重後果,那就是「去農民、去農地、去農業、去農村」,農民最後僅存的土地產權也會「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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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釋憲案聲請人 陳昌浦

農委會主委最喜歡講的「笑話」

2015-06-28 聯合報 記者胡蓬生/西湖報導

“苗栗縣西湖鄉青年農民張智傑加入農委會「小地主大佃農」計畫,。。。在西湖鄉租地經營有機農場,向50名小地主共承租了13公頃農地。。。。馬英九強調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從當初提出,到如今成為現實並展現成果,讓人欣慰。”

「我的老家屏東,最偏僻的農地,一甲地都要900萬元,但種水稻一年是一甲地的收益才22萬元,農民要耕種40多年才能打平購地成本。。。。即使種植檸檬、火龍果等經濟價值較高的作物,一甲地收益有60萬,也要耕種10多年才能打平,這對農民是不合理的負擔」. (某個農委會主委所說過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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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釋憲案 聲請人 陳昌浦

「溫家寶」的「宅基地使用權」

有一天, 我在大陸「搜狐新聞」看到一則2011年12月28日刊登的訊息, 才想到了法源依據. 該新聞的標題為「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召開   溫家寶指出 ——— 提高農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   不能再靠犧牲農民土地財產權利降低工業化城鎮化成本」; 其內容寫著「應該看到,中國經濟發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犧牲農民土地財產權利降低工業化城鎮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條件大幅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是法律賦予農民的合法財產權利,無論他們是否還需要以此來作基本保障,也無論他們是留在農村還是進入城鎮,任何人都無權剝奪」.

 

溫家寶這段談話強調許多要點, 例如:

1. 「宅基地使用權」乃法律賦予農民的合法財產權利, 且是憲法基本權.

2. 即使農民不需要此一「基本權」的保障, 也不得加以剝奪.

3. 即使農民進入城鎮去謀生而與農業無涉, 仍然可以在其自有農地興建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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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釋憲案 聲請人 陳昌浦

違章農舍的根源: 豪宅免稅

農地大量流失的禍首是「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條「申請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其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 按農業設施的用途可以是農業生產或農機具或農產運銷加工或農業管理設施等建築, 如晒穀場與倉庫和資材室與加工廠等都是定義模糊的農業設施; 於是一塊農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四十就有很多理由擺放水泥地板或建築物, 剩下的百分之六十面積一般的要求只是不能荒廢得長滿雜草. 農舍之所以成為地下工廠或民宿的誘因, 就是晒穀場倉庫資材室加工廠等附屬設施可以和住家主建築合併計算面積與容積, 此乃嚴重違背農家的傳統作法, 且是「違章」與「合法用途」的明顯差異. 為了維持居住環境的清爽, 數千年來,農民的習慣是把倉庫或資材室等設施以「簡易搭棚」的方式擺放到「房舍外面」, 而屬於「臨時性」的建築, 也就是隨時可以拆除.

 

按真正農民所持有的土地一般是超過五筆, 如果農委會的立法回歸正途, 讓倉庫或資材室與加工廠等設施的使用符合真正農民的生活習慣, 而必須列入「興建農舍辦法」的百分之十計算或強制要求必須在「不同筆」的土地另外以「簡易搭棚」或貨櫃的方式建置, 則附屬設施與住家主建築的面積與容積就不得「合併計算」, 於是不法之徒的不當得利便能夠獲得一定程度的壓縮.

 

「務農」或「農保」等等興建農舍的要件不但違憲且是「障眼法」, 其目的就是要掩護民意代表與官員的既得利益, 社會大眾都知道從政黨樁腳到政府官員民意代表, 很大比例擁有田中豪宅, 根據憲法平等權與比例原則, 人民必須質問這些特權者? 為何乞丐的「破舊小屋」必須繳稅, 而政客財團所擁有「上億田中豪宅」的房產稅每年只須數萬元, 與「帝寶」相較, 為何沒有「奢侈稅」的議題且不必接受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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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釋憲案  聲請人 陳昌浦

第十節 農發條例釋憲案

農發條例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系爭規定: 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

系爭規定的母法: 農發條例第十八條「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涵攝「法律保留原則」的時候會觸及三個概念「單筆農地面積零點二五公頃」與「農業生產環境」和「農村發展」, 由於有了「農村再生條例」的後續規範, 興建農舍辦法的主軸就被擺放在「農業生產環境」, 也就是「環境汙染」. 我的作法就是先釐清「單筆農地面積零點二五公頃」的歷史典故, 解釋為何稻田的單筆面積會很小,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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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釋憲案  聲請人 陳昌浦

憲法平等權

農發條例第十六條「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 與「未滿20歲者沒有選舉權」, 兩者非常類似, 都是差別待遇的分界, 我認為都沒有違憲.

命題A(虛擬法令): 不分年齡/男女/學經歷, 身高小於170公分者沒有選舉權.

命題B(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 不計較持有總面積, 不分用途/城鄉/平原/丘陵(梯田), 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

10筆0.2公頃(合計2公頃)真農地的持有人不得興建農舍, 而擁有單筆0.25公頃假農地者卻可以!

命題A明顯違憲; 所以命題B也是違憲! (省政府時期是以持有總面積做為分界)

決定單筆農地面積的主要因素乃遠古以來的地形地貌, 再配合農業用途或耕作類別, 並非愚公移山所能輕易改變; 就如人的身高源自天生, 縱使科技發達也難以調整, 以身高小於170公分者所選舉出來的必定是貪官汙吏而剝奪其選舉權純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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