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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釋憲案 聲請人 陳昌浦

「溫家寶」的「宅基地使用權」

有一天, 我在大陸「搜狐新聞」看到一則2011年12月28日刊登的訊息, 才想到了法源依據. 該新聞的標題為「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召開   溫家寶指出 ——— 提高農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   不能再靠犧牲農民土地財產權利降低工業化城鎮化成本」; 其內容寫著「應該看到,中國經濟發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犧牲農民土地財產權利降低工業化城鎮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條件大幅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是法律賦予農民的合法財產權利,無論他們是否還需要以此來作基本保障,也無論他們是留在農村還是進入城鎮,任何人都無權剝奪」.

 

溫家寶這段談話強調許多要點, 例如:

1. 「宅基地使用權」乃法律賦予農民的合法財產權利, 且是憲法基本權.

2. 即使農民不需要此一「基本權」的保障, 也不得加以剝奪.

3. 即使農民進入城鎮去謀生而與農業無涉, 仍然可以在其自有農地興建農舍.

4. 「不能再靠犧牲農民土地財產權利降低工業化城鎮化成本」, 國(民黨)民(進黨)政府三十年來的「燃燒農地」政策明顯被溫家寶所否定.

5. 「工業化城鎮化」的果實不能被政客與財團所獨吞, 必須「提高農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 也就是農地徵收的補償款, 應該隨著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給予增加.

6. 針對「農民身分」的界定, 溫家寶是採取「出身背景」的說法, 而不是持有單筆農地面積大於0.25公頃, 更不是參加了「農保」; 簡單地說, 沒有喪失農地的「農家子弟」就是「農民」, 此乃古今中外不變的道理; 剩下的就是如何界定「新加入農業生產與研發」的人員.

 

針對溫家寶談話, 搜狐新聞如此報導「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宏觀室主任黨國英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說,這是他印象裏中央第一次明確提出不能犧牲農民土地財產權來降低工業化城鎮化成本。多年來依靠“土地紅利”,通過廉價占用土地來降低城市和工業擴張成本,帶來很大的弊端。。。。。中國農業大學農民問題研究所所長朱啟臻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保障農民土地財產權,給農民足夠的補償,可以增加土地使用成本,減少盲目修大馬路、大廣場而浪費土地的現象,一些效率低的企業也會被淘汰,對於產業結構調整和轉變發展方式很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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