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釋憲案 聲請人 陳昌浦
憲法平等權
農發條例第十六條「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 與「未滿20歲者沒有選舉權」, 兩者非常類似, 都是差別待遇的分界, 我認為都沒有違憲.
命題A(虛擬法令): 不分年齡/男女/學經歷, 身高小於170公分者沒有選舉權.
命題B(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 不計較持有總面積, 不分用途/城鄉/平原/丘陵(梯田), 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
10筆0.2公頃(合計2公頃)真農地的持有人不得興建農舍, 而擁有單筆0.25公頃假農地者卻可以!
命題A明顯違憲; 所以命題B也是違憲! (省政府時期是以持有總面積做為分界)
決定單筆農地面積的主要因素乃遠古以來的地形地貌, 再配合農業用途或耕作類別, 並非愚公移山所能輕易改變; 就如人的身高源自天生, 縱使科技發達也難以調整, 以身高小於170公分者所選舉出來的必定是貪官汙吏而剝奪其選舉權純屬無據.
舉證平等權違憲的最好方式就是把系爭法律效果所產生的對照組給找出來. 釋憲程序要求舉證必須「客觀具體」, 既然下面對照組的相關資料經由「國家資料庫」都可以進行精算, 大法官會議若有疑問就去要求行政院提供資料, 聲請人只須要說明計算的方式或過程就行.
一. 受害者(農地貶損) (因繼承或贈與而擁有1公頃或最少5筆農地且年年生產糧食)
根據農委會資料, 民國102年的耕地面積約80萬公頃, 農家戶數約78萬戶,
於是可估算出平均每個農民擁有約一公頃農地(最少5筆農地每年都生產出糧食).
假設單筆面積小於0.25公頃者占一半, 其中老農地(89/1/4之前完成移轉登記者, 可興建農舍)與新農地(不得興建農舍)的數量相同, 且假設因不得興建農舍而於農地出售時所承受的地價損失為20%.
若以我個人的合計貶損做為平均值約1000萬, 則全台灣農民因系爭規定的規範所產生之財產貶損,
很粗糙地估算約(78萬戶 x 25%) x 1000萬 = 19500億 (超過台灣一年的總稅收)
二. 既得利益者(不當得利) (因買賣而取得一筆0.25公頃假農地,用途為民宿/豪宅/地下工廠)
登記在案的農舍聽說約十四萬戶, 非常粗糙地說, 違章農舍(含豪宅民宿地下工廠)應該有十萬戶以上; 若單筆農地面積取為0.25公頃, 且假設舖蓋率都是百分之百. 全國實際被填滿石塊水泥的虛假農地約2.5萬公頃; 假設建地為每坪十二萬, 農地為每坪五萬, 這些實際是建地的假農地若就地合法而變更地目為建地,
國庫財政因「漲價歸公」的收入約五兆(7萬 x 3000坪 x 2.5萬公頃), 這是台灣三年的總稅收;
若整體假農地按照超大面積建地徵收地價稅百分之三, 每年約2700億(台灣一年總稅收的16%), 但現階段幾乎處於免稅狀態.
歷年全國企業所繳納之所得稅最高約2500億; 而根據台北市政府網站資料, 民國102年乃全國稅收最高的一年: 地價稅708億, 土地增值稅1032億, 房屋稅630億, 也就是全國房產稅最高為2370億.
系爭規定「從計算耕耘機作業效率」得到結果而認定「0.25公頃乃新加入農業生產者, 所必須擁有之農業經營面積」, 因可以「減少農業環境之破壞,係維持優良農業生產環境之必要措施」. 按微微影響「耕耘機作業效率」的是農地長度(U型迴轉前的直線前進距離)而與「0.25公頃限制」全然無涉, 何況「0.25公頃限制」與「維持優良農業生產環境」之間並無任何關聯性, 如下:
農委會主張「於小面積農地上零星興建」會增加「農業環境之破壞」的理由:
1.「增加如水電、道路等公共建設之投資」
農舍只要鄰近馬路或社區就不會「增加公共建設之投資」, 系爭規定要求把農舍擺在遠離馬路的大片稻田中央, 於是「水電與進出道路」便成為額外增加的項目, 此乃適得其反! 按農舍進出通道的寬度最少兩公尺, 長度假設為六十米就是最少一百二十平方米(百分之三十六)的額外浪費(比較離譜者甚至跨越數筆農地才能接通公共道路而長達數百米, 通道占用農地面積為宅基地面積的百分之百以上). 反正, 所有假農舍都會把該筆農地剩餘的百分之九十面積占用為庭院, 主管機關也就不必計較, 在選票與關說的政治利益襯托下, 任何違法都是合法!
2.「排放之廢污水」
興建農舍辦法第六條第五款已經對「廢污水排放」做出規範, 農舍的廢水必須導入地勢較低的排水渠道, 何來破壞環境的說法?
3.「車輛進出之廢氣排放等」
車輛廢氣排放乃隨機隨地發生的事情, 若要管制也與「農舍自家的車輛」無涉; 因車輛發動之後便離開家園四處遊蕩, 廢氣排放只會汙染市區或別人的農地, 不可能汙染到自己的農地! 再說, 台灣的汽車數量約八百萬, 農民只有七十萬戶, 想要禁止汽車廢氣排放汙染稻田, 應該封閉或剷除所有高速公路與省道縣道, 也就是機車汽車只可以在都市的街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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