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甲午年 國共內戰在台灣

 

作者(陳昌浦)簡介

自序 (第6頁)

第一章 台灣主權 (第14頁)

        台灣澎湖是美國的「軍事占領區」 (第14頁)

       馬關條約賦予新中國「台澎請求權」 (第17頁)

       真假「台獨」與真假「九二共識」 (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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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左右在大陸網站書寫了兩篇英文小品,
整理網頁時, 覺得扔掉可惜, 就讓它回家.
另外一篇應該是無意中刪除掉了,
當時或許想著一個多小時的琢磨就可以創新,
也就不必在乎. 如今的感覺似乎不太一樣,
因為它們象徵著一段生命的記錄,
是心情的流露, 更是感情的寄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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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百萬點閱數的背後數據造假產業鏈

誰分享了你家的網路廣告費?
(一天百萬的點閱數, 誰曾經認真地看了你的廣告?)
國民黨為何一敗再敗? 且是慘敗!
(臉書分享一天能夠轉發百萬份的文宣, 傳統郵寄的印刷成本與效率為何?)
多少淘寶業績乃20%的廠商所造假的?
(皇冠與鑽石等級的信譽原來是刷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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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昌浦)簡介

 

陳昌浦  

 

學歷:

國立台北工專 (五年制機械科畢業)

國立台灣大學 (造船系畢業)

美國賓州州立大學 (機械碩士, 數學碩士, 電腦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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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燃燒農地

(自由時報2015-07-13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徐世榮)

由於土地隱藏龐大利益,可以透過政治力予以創造,因此,地方派系過半數以上皆從事土地開發相關行業,地方政治其實就等同於土地政治,都市計畫變成是政治經濟利益交換及拉攏選舉樁腳的場域。地方發展被以促進土地開發炒作的政商利益聯盟所掌控,其視土地為獲取暴利的商品。這個聯盟宛如禿鷹一般,除了運用都市計畫與土地徵收,更使用了自辦市地重劃及都市更新手段,兇殘地吞噬善良百姓的土地與住家。”

 

非法投機並非侷限於漢族的平地區域, 於高山地帶, 政府賦予原住民某些特許的土地, 早已被平地人壟斷成為各式各樣的旅館與高山農耕; 不但促成了土石流失與環境污染, 更增加了後世子孫的負擔.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科長姜燁秀表示,特定水保區劃設直接剝奪民眾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農委會主委陳保基。。。說,水保法要求所有水庫集水區都應劃為特定水保區,台灣有十六萬公頃的私有農牧用地,實務上就是劃不下去」. 「陳保基也說,水保局的前身是山地農牧局,以產業發展為主,做水土保持目的是為了農業跟耕作」.

 

這是怎樣的道理? 政客財團企圖在山坡地開發住宅區的時候, 農委會就拿著「民眾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做為藉口以便修法解禁; 當政客財團針對平地農民的稻田咬住不放的時候, 農委會就換個方式說, 唯有禁建農舍才能打壓農地價格, 然後所有人民才買得起稻田. 農舍與山坡地都是農委會所管轄, 違章農舍隱藏著數十萬個億的國家稅收或人民利益. 這兒我可以提供一個概念, 去把違章農舍的應收帳款給拿回來, 再把山坡地給徵收下來種植森林; 如此「農地」與「山坡地」兩個國家重大災難就都解決了, 同時政客財團也能夠清閒許多. 下面就看新聞媒體對於山坡地開發是如何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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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被邊緣化的人生

農民保險

農舍議題會涉及「農民保險」的政策, 這兒我先說明一下農民保險的概念; 0.25公頃農地假設一年種植稻米兩季, 其年獲利不到十萬元台幣, 對於平均一家四口來說, 一年十萬元台幣該如何生存, 敬請幫我思考這個道理. 現有法令把農業的零星就業人口排除於「勞工保險」之外, 按「農民保險」是與農業相關人員的社會福利制度, 其對象除了「地主」, 還包含承租戶(佃農)與「農業幫傭」.

 

不論是過去或今天或未來, 數百年的開銷花費完全仰賴「燃燒農地」所產生的漲價歸公, 但「農民保險」卻是最卑微, 甚至被邊緣化, 經由「農保」所獲得的竟然只是一年平均數萬元台幣的養老金, 幾乎是軍公教優退的零頭.

 

民宿與地下工廠的故事

一家民宿的年獲利聽說約一百多萬, 0.25公頃稻田的年獲利卻少於五萬; 不到十年宜蘭縣的民宿已累積了三千多家(其中登記在案者兩年前為七百三十家, 目前已是一千二百多家), 按宜蘭每年新增農舍約七百戶. 於是既得利益者全力呼朋引伴以營造聲勢, 企圖形成既定事實來達到就地合法; 然後不但獲利無限, 且年年增值許多, 最後就是遠比「帝寶」還要美麗的夢. 我個人曾經有個疑問「民宿怎麼這般好賺?」, 倘若獲利如此豐碩, 為何旅館酒店不加入競爭行列? 整個概念就在酒店必須擺放於「都市建地」, 其土地成本是民宿的十倍, 何況房屋稅地價稅與營業稅都是非常驚人的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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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慈濟人民共和國」(PRC, People's Republic of Ciji)

依據常理說, 任何「基金會」只可以給予人民金錢而不得向人民拿錢; 也就是, 若非「金融機構」卻對社會公眾吸取資金便是「非法集資」. 以今天的規模來說, 「慈濟基金會」等同於是一家超級的「非法集資公司」, 其經營模式存在相當多的爭議性, 堪稱今古奇觀, 例如:

1. 所募集到的資金為天文數字, 若考慮未入帳或刻意隱藏之錢財, 非常可能早已超過一千億台幣. 幾乎掌握了全國的民間救濟資源, 其內部管理人員是否「才德兼備」, 卻是相當值得懷疑.

2. 國家社會對其財務管理, 無從查帳; 對其資金的運用無法干涉; 甚至對其內部組織成員的產生, 也難以過問.

3. 為善不欲人知, 相信很多捐款都是匿名, 排除可能被掏空或隱藏的資金, 從不斷膨脹的財富可知, 其每年的進帳非常驚人; 但支出似乎相當有限, 究竟功德會的義工一般都不可能支領薪資. 即使每逢重大國家災難可能提供物資救濟, 究竟其中多少屬於匿名者所委託, 應該沒人知道, 卻可能變成虛報假帳的最佳支出.

4. 以選舉活動的募款來說, 不但總額具備了「上限」的規範, 且單筆金額也有「上限」的管制; 同樣是針對社會公眾「勸募捐款」, 為何「慈濟基金會」所須要的「方便之門」都給予打開?

5. 根據現行法令, 慈濟早已喪失了「基金會」的屬性, 而應該強迫其回歸「民間互助會」的性質. 首先, 不得接受「匿名捐款」, 否則便是「非法集資」; 然後任何「捐款者」都必須「造冊列管」而成為「慈濟互助會」的「當然會員」且具備「慈濟互助會成員」的一切權利義務.

6. 並非「金融機關」, 「民間社團」可以隨意隨時隨地吸收「人民資金」而不必付出任何「回報」, 且其金額已經高達「天文數字」, 更荒唐地, 還能夠轉投資「魔鬼基金」或「海外基金」, 其法理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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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文化大革命

學而不知的人權

人權對於人民來說, 有三個層次, 依序為「治權」與「政權」和「狹義的人權」(以下簡稱人權). 最積極的人民經由選舉或考試任用而成為統治階層的一分子, 他們可能是象徵立法權的民意代表, 也可能是司法官, 更多的是軍公教人員, 這些人所形成的是一個國家的統治力量, 此乃西式民主所謂之「治權」. 絕大部分人民對於政治的影響只侷限在「政權」的行使, 利用選舉罷免創制否決等「政權」的機制, 人民可以操控統治者的行為, 此與「治權」合稱憲法所賦予的「參政權」. 最卑微乃狹義的「人權」, 人民可以不參與政治, 甚至能夠放棄「選舉罷免創制否決權」的行使, 但是最基本的「生存權」與「財產權」應該獲得統治者的尊重. 孫文認為經由「政權」的行使能夠「選賢與能」而產生有利於人民的「治權」, 然而台灣經驗告訴人們這只是幻想.

 

"有鑑於支付命令淪為歹徒討債、詐騙集團的手段,騙取民眾財產,立法院今通過《民事訴訟法》修正案,未來支付命令僅有執行力,沒有確定判決效力。對此雖然有法界人士憂心會造成濫訟,影響民眾追討債務的權益,但推動修法的民間司改會則大表贊同,認為修法可防止支付命令權利的濫用,不讓民眾因延誤法院公文,莫名奇妙成為「欠錢」的冤大頭。" (2015年6月15日 中時電子報)

 

「支付命令」為台灣法律系統中相當典型的惡法, 實乃法律專業的恥辱; 最荒唐的是, 沒有「權利基礎」哪來的「濫用」. 依據憲法對於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缺乏「即判力」哪來的「執行力」, 沒有「執行力」如何產生「支付命令」. 張三隨便發送一份存證信函給李四, 要求在二十天之內給付一百萬, 否則就查封其財產. 關鍵不在債權是否存在, 而是「法律程序」或「即判力」在哪兒? 明明白白地說, 缺乏「即判力」的提示, 任何「法院」都沒有權力核發「支付命令」; 否則所有審判庭都可以關門, 因為任何需求, 不論「詐財」或「索命」, 都去申請「支付命令」就可以又快又省又好. 不以善小而不為, 勿以惡小而為之; 人權沒有「大小」「輕重」之分, 財產權與生存權都是憲法基本人權; 王五能否未經審判而直接要求法院「槍決」趙六, 只因為趙六對於王五所指控的「殺人謊言」未曾抗辯. 進一步說, 「抗辯權」是否必須聲明「保留」? 按「抗辯權」乃司法審判時的權利, 未曾提示「即判力」, 於法庭之外, 針對沒有「審判效果」的支付命令, 相對人有何義務行使「抗辯權」? 非常清楚, 「支付命令」只是司法程序的最後一個動作, 只在「判決確定」之後才有機會產生「支付命令」, 否則都是侵犯人民的憲法基本權. 台灣訴訟法的違憲情節多到難以計數, 侵害財產權且違背「誠信原則」的「支付命令」只是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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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從「通姦無罪」與「婚姻自由」談人權

涉及憲法生存權的「通姦除罪化」與「婚姻自由化」便是非常典型的違憲議題; 至於這兩套違憲法律之所以繼續存在的原因有二:

首先, 司法院已經有所共識, 只要情況容許, 會儘量批准離婚;

另外, 通姦部分則會要求較具體的事證, 且罰則一般不會很重.

 

按現行法規定, 只要沒有達到「不堪同居之虐待」的標準, 於婚姻存續期間, 不論如何「無情無義」或如何「惡意對待」或如何「自私自利」, 非但沒有違法, 更加不會成為離婚訴訟程序中「法官可以採用」的不利事證. 既然離婚案件的審判只考慮婚姻「破裂一瞬間」所呈現的事實, 而不論及前因或真正的緣由, 如此司法程序無法達到「公平正義」的最低要求, 卻嚴重侵害人民的生存權與訴訟權, 也就是「惡法」. 「男歡女愛」屬於生物的基本機能, 且是人類的天賦人權, 更涉及憲法隱私權; 顯然在「婚姻自由」或「兩性關係」的人權保障, 台灣遠遠不如中國大陸.

 

以離婚案件來說, 經常有被告提起「反訴」; 按財產與子女都可以在婚姻解除之後另案起訴, 既然想要離婚, 被告為何先前反對離婚卻在法庭主張要離婚? 我認為, 經常是因為局勢逆轉, 看到法官即將批准離婚, 只得「棄車保帥」; 此時法官的「如意算盤」就可以得逞. 既然批准「本訴」或「反訴」的離婚效果相同時, 只要能夠找到合適的動機或藉口, 法官別無選擇將先批准「反訴離婚」, 這是穩賺不賠, 因為原告「不敢」上訴; 且針對該單一聲明, 「批准反訴」就是「斬立決」「一審定讞」. 批准了「反訴」, 剩下的「本訴」就讓「未成年子女」決定; 倘若小孩選擇了「被告」, 就必須駁回「離婚本訴」, 以便讓「原告」失去請求權而喪失「監護權」. 顯然裁決離婚訴訟者並非法官, 而是「未成年子女」; 所以, 「離婚本訴」與「監護權」「財產議題」必須脫鉤; 說白了, 在「離婚本訴」以任何方式讓法官知道「未成年子女」的想法或傾向都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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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 形同虛設的最高(行政)法院

前面說了, 台灣的大部分法律都牴觸憲法, 於是法院的「判決書」就等同於「調解書」; 然而, 當事人若不願意接受如此「變態」的強制調解, 依照現行審判制度並無任何救濟程序. 按第三審乃「法律審」, 當低階法院左右為難, 而刻意「扭曲事實」以便在兩造之間進行強制性的利益調整; 於此一情況, 受害者的上訴第三審沒有意義, 因為只涉及「事實認定」的議題, 第三審必然依法駁回. 為了減輕法院的負擔且加速訴訟程序, 固然可以解除第三審的「調查機能」, 對於一二審已經完成調查之事實, 容許第三審重新審視並不須要多餘的程序或作業, 卻能給予當事人增加一道保護, 根據憲法訴訟權, 把第三審的職能侷限於「法律審」乃明顯違憲. 講得更清楚一些, 訴訟法有關「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的規定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 人民有權利認定高等法院故意「曲解或誤解」法律事實而請求第三審針對已經呈現的事實證據進行裁判. 主張第三審應該改革的理由, 補充如下:

 

1. 除了訴訟聲明, 兩造雖然難以在第二審調整其攻擊防禦的方法, 但證據運用或事實依據卻可能改變, 顯然第二審乃一個相當獨立的「事實審」; 倘若第三審對於「事實審查」刻意迴避, 則形同整個訴訟程序只有一個審級, 也就是第二審獨大, 而缺乏權力制衡.

2. 第二審擁有三個法官, 合計的法學資歷超過一百年, 「判決違背法令」的機會幾乎是零. 若把第三審定調為「法律審」, 則最高(行政)法院「形同虛設」.

3. 依照現有體制, 明知第三審不會碰觸「事實認定」的部分, 在缺乏「制衡力量」的情況下, 第二審只要不是非常離譜, 任何刻意的「違法亂紀」都是理直氣壯; 顯然必須賦予第三審「事實審查」的職責才能夠提高第二審的品質.

4. 現行法規定第三審必須「強制律師委任」, 且裁判駁回的機率幾乎高達百分之百, 顯然最高(行政)法院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要「增加執業律師的收入」. 供養這些法官須要「納稅錢」, 人民上訴也要「律師費」, 但判決勝訴的機率卻少於「百分之一」, 如此「閒置」的最高(行政)法院只是統治者的裝飾品, 且涉及「圖利」律師業.

5. 完全缺乏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擴權要件(如社會利益或社會秩序的需求), 現行法規範「第三審」為「法律審」, 不但嚴重侵害人民的訴訟權且賦予法院獨裁的權力. 如此違憲法令天天在發生, 每個司法官每個律師每個案件都會遭遇到, 歷經了數十年, 竟然沒有律師或司法官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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