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到法院尋找人權

信賴保護原則

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 基於公益之考量, 當社會整體利益優先於法規適用對象之個別利益時, 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可以遵照法定程序停止法規之適用或修改其內容. 其前提乃現有法規中若無相關補救規定可以援用時, 依信賴保護原則應該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以減輕損害.

 

信賴保護原則的三個構成要件: 信賴保護存在基礎, 存在信賴表現, 信賴值得保護.

一. 「信賴保護原則存在的基礎應為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無論該行政行為是合法還是違法,是具體行政行為還是抽象行政行為,均在所不問」;

二. 「信賴表現是指行政相對人因信賴行政行為,而對自己生產、生活作出安排,或者對財產進行處置等,從而表現出信賴行政行為」;

三. 「行政相對人的信賴是否值得保護的判斷標準主要是根據無過錯原則,強調行政相對人對於違法行政行為沒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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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淺談違憲

「第三審強制律師委任」違憲

行政訴訟法第二四一條之一規範了「上訴法律審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 確實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 應該可以聲請釋憲, 其步驟相當特殊, 曾經有人提起釋憲, 因未曾踐行相關規定而不被受理. 依據現行法, 請求大法官會議針對「行政訴訟法第二四一條之一」進行修正, 似乎可以如此做:

1. 必須被高等法院「實體判決駁回」, 才有機會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二四一條之一.

2. 到網路上面搜尋一些律師的電子信箱, 發信函給他們, 記得必須留下副本. 把案情簡單描述一些, 最重要的, 就是詢問是否願意擔任「法律審」的上訴律師, 且要求「報價」, 千萬別提起「釋憲」的東西. 因為法律審的勝訴機會遠遠小於百分之一, 且律師一般不願意在電子郵件報價, 基本上說, 這些郵件都會石沉大海.

3. 在期限內提起上訴, 取代「律師委任書」的是一份「請求裁定狀」, 且把前項給律師的信函副本夾帶上去, 要求高等法院裁定「免除律師委任」. 就等待高等法院以程序不合法為由, 裁定駁回.

4. 高等法院的程序駁回必須抗告到最高(行政)法院, 抗告狀隨便敷衍就行, 不須要律師委任書.

5. 等到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 便能夠拿著「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書到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數年之後, 倘若釋憲成功, 原來的訴訟案件就可以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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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讓祖先死不瞑目的「祭祀公業條例」

「經查目前臺灣地區祭祀公業土地約有六萬四千餘筆,土地面積逾一萬三千九百公頃」, 一公頃農地約三千坪, 假設平均價格為每坪一萬五千, 則全台灣的祭祀公業總市值約六千多個億. 假設每個祭祀公業擁有一百個派下員且涉及的土地約十五筆, 則此一事件關係著四十三萬的派下員, 如果每個派下員的直系家屬平均擁有五個人, 全台灣擁有祭祀公業的總人口數約二百多萬人.

 

〔2014-08-04記者周敏鴻/楊梅報導〕 「吳從子旺祭祀公業派下員吳姓民眾向桃園地方法院提告,請求撤銷葉姓民眾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告訴理由是,派下員吳長輝等十七人,民國七十四年偽造不實名冊,向桃園縣政府核備後,推吳長輝為管理人,於七十八年賣出一筆土地給葉姓民眾。但買賣並未經過派下員總人數一○五人的多數同意,已妨害祭祀公業全體派下員的所有權。桃園地方法院於二月廿六日判決葉姓民眾敗訴,需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以上就是涉及祭祀公業的典型訴訟案; 聽說全國眾多祭祀公業的財產都已經陸續被管理人或知情的少數家族成員以偽造文書或詐騙等不法方式移轉產權或盜賣. 以楊梅吳家來說, 事隔了二十多年才提起訴訟, 竟然能夠獲得勝訴, 應該為他們感到高興且給予鼓勵. 屬於另類無辜受害者的土地承購者遭受敗訴而喪失產權, 因為依法可以對土地代書或盜賣者聲請假扣押與請求賠償, 就不是我所須要給予關懷的對象. 按眼前的祭祀公業糾紛都只涉及土地過戶的程序不合法, 於後續的內容我將在「程序不合法」與「實體違憲」分別論述「祭祀公業條例」所面對的困境.

 

「祭祀公業條例第十四條」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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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釋憲案  聲請人 陳昌浦

第七節 台灣的人權黑洞「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律扶助法第一條:「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法律扶助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對於覆議之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

以上兩條法律都牴觸憲法; 第一條違背分權原則與平等權和訴訟權,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牴觸了憲法訴訟權.

 

 第八節 法律扶助法釋憲案

法律扶助法第一條牴觸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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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釋憲案  聲請人 陳昌浦

法律扶助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牴觸訴訟權

法律扶助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對於覆議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的憲法訴訟權. 其理由如下:

(一). 法扶基金會的職務是直接面對人民, 主持申請業務, 功能上屬於行政單位, 根據「分權制衡原則」, 並無豁免權而必須接受司法權制衡.

(三). 法律扶助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對於覆議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的立法理由如下: 「覆議制度已賦予申請人相當程度之程序保障,則考量資源之合理運用,應使該等事件盡快終結,以兼顧程序經濟。。。對於覆議之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 法扶基金被起訴並不涉及任何人民而與公益無關. 再說, 不得因追求程序經濟而違背程序正義; 遑論, 即使法扶基金被起訴也是置身事外, 甚至答辯狀也沒有, 能達到何種「程序經濟」? 法扶法第一條已經違憲, 哪來的「合理運用」? 故法律扶助法第三十六條違背適合性原則或必要性原則.

 

因法扶基金的行政違法違憲, 對於被刻意排除申請資格的當事人來說, 若不自費委任律師, 便可能處於法律上的不平等而有重大損失. 然後將如同美國的「軍事武器銷售」, 先廉價賣給以色列一千萬美金, 接著阿拉伯就須以高價採購八千萬美金, 台灣的司法審判可能演變成為「軍武競賽」. 法律扶助法的立法意旨就如拿小魚釣大魚, 補助窮人一部分的律師費以逼迫經濟情況較佳的相對人以較高成本聘請律師, 促成兩造之間的火拼來成就執業律師的利益, 除非修正法扶法第一條且廢止第三十六條, 否則, 如此以不法圖利為目的, 法律扶助法的整套系統都是違憲, 形同「全民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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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清算「農委會」

【大紀元2009/3/26訊】(大紀元記者蔡宜佳綜合報導)

他們認為這個(農村再生條例)條例集中在農地的開發,而不是農業。。。台北市律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環境法律人協會與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25日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律師詹順貴會中表示。。。草案條文中,近1/4條文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授權目的、範圍與原則付之闕如。。。。草案還規定,只要被主管機關認定為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的「窳陋」地區,就可強制要求修繕,並由所有權人負擔費用。。。大法官會議釋字409號指出,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允許行政機關以土地活化再利用等空泛理由,任意取得農民土地,已有違憲之虞。。。。李崇僖教授則以英國曾經發生的圈地運動形容說,這是把小農從他的土地趕出去的條例。因為法律授予主管機關在「農村土地活化下」,可以不經人民的充分參與,核定計畫強制徵收或重劃。”

 

農村再生?四去一沒有!       (2008/12/22 發表於自由時報)

徐世榮、賴宗裕、顏愛靜       (作者皆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非常著重於「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擴大」,它要用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及整合型農地整備的手段,來取得可建築用地。。。。而這也是建商財團及地方派系長久以來企圖突破「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的延伸。。。重要的「農村再生發展區」竟僅是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即可。。。。我們認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的通過將產生「四去一沒有」的嚴重後果,那就是「去農民、去農地、去農業、去農村」,農民最後僅存的土地產權也會「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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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釋憲案聲請人 陳昌浦

農委會主委最喜歡講的「笑話」

2015-06-28 聯合報 記者胡蓬生/西湖報導

“苗栗縣西湖鄉青年農民張智傑加入農委會「小地主大佃農」計畫,。。。在西湖鄉租地經營有機農場,向50名小地主共承租了13公頃農地。。。。馬英九強調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從當初提出,到如今成為現實並展現成果,讓人欣慰。”

「我的老家屏東,最偏僻的農地,一甲地都要900萬元,但種水稻一年是一甲地的收益才22萬元,農民要耕種40多年才能打平購地成本。。。。即使種植檸檬、火龍果等經濟價值較高的作物,一甲地收益有60萬,也要耕種10多年才能打平,這對農民是不合理的負擔」. (某個農委會主委所說過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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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釋憲案 聲請人 陳昌浦

「溫家寶」的「宅基地使用權」

有一天, 我在大陸「搜狐新聞」看到一則2011年12月28日刊登的訊息, 才想到了法源依據. 該新聞的標題為「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召開   溫家寶指出 ——— 提高農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   不能再靠犧牲農民土地財產權利降低工業化城鎮化成本」; 其內容寫著「應該看到,中國經濟發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犧牲農民土地財產權利降低工業化城鎮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條件大幅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是法律賦予農民的合法財產權利,無論他們是否還需要以此來作基本保障,也無論他們是留在農村還是進入城鎮,任何人都無權剝奪」.

 

溫家寶這段談話強調許多要點, 例如:

1. 「宅基地使用權」乃法律賦予農民的合法財產權利, 且是憲法基本權.

2. 即使農民不需要此一「基本權」的保障, 也不得加以剝奪.

3. 即使農民進入城鎮去謀生而與農業無涉, 仍然可以在其自有農地興建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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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釋憲案 聲請人 陳昌浦

違章農舍的根源: 豪宅免稅

農地大量流失的禍首是「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條「申請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其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 按農業設施的用途可以是農業生產或農機具或農產運銷加工或農業管理設施等建築, 如晒穀場與倉庫和資材室與加工廠等都是定義模糊的農業設施; 於是一塊農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四十就有很多理由擺放水泥地板或建築物, 剩下的百分之六十面積一般的要求只是不能荒廢得長滿雜草. 農舍之所以成為地下工廠或民宿的誘因, 就是晒穀場倉庫資材室加工廠等附屬設施可以和住家主建築合併計算面積與容積, 此乃嚴重違背農家的傳統作法, 且是「違章」與「合法用途」的明顯差異. 為了維持居住環境的清爽, 數千年來,農民的習慣是把倉庫或資材室等設施以「簡易搭棚」的方式擺放到「房舍外面」, 而屬於「臨時性」的建築, 也就是隨時可以拆除.

 

按真正農民所持有的土地一般是超過五筆, 如果農委會的立法回歸正途, 讓倉庫或資材室與加工廠等設施的使用符合真正農民的生活習慣, 而必須列入「興建農舍辦法」的百分之十計算或強制要求必須在「不同筆」的土地另外以「簡易搭棚」或貨櫃的方式建置, 則附屬設施與住家主建築的面積與容積就不得「合併計算」, 於是不法之徒的不當得利便能夠獲得一定程度的壓縮.

 

「務農」或「農保」等等興建農舍的要件不但違憲且是「障眼法」, 其目的就是要掩護民意代表與官員的既得利益, 社會大眾都知道從政黨樁腳到政府官員民意代表, 很大比例擁有田中豪宅, 根據憲法平等權與比例原則, 人民必須質問這些特權者? 為何乞丐的「破舊小屋」必須繳稅, 而政客財團所擁有「上億田中豪宅」的房產稅每年只須數萬元, 與「帝寶」相較, 為何沒有「奢侈稅」的議題且不必接受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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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釋憲案  聲請人 陳昌浦

第十節 農發條例釋憲案

農發條例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系爭規定: 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

系爭規定的母法: 農發條例第十八條「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涵攝「法律保留原則」的時候會觸及三個概念「單筆農地面積零點二五公頃」與「農業生產環境」和「農村發展」, 由於有了「農村再生條例」的後續規範, 興建農舍辦法的主軸就被擺放在「農業生產環境」, 也就是「環境汙染」. 我的作法就是先釐清「單筆農地面積零點二五公頃」的歷史典故, 解釋為何稻田的單筆面積會很小,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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