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法」:自立或祈求慈悲
「天時地利人和」對人對事甚至對於一個國家來說, 都是無法對抗的成敗關鍵; 新加坡香港台灣都曾經享受到「天時地利人和」的優勢而有過經濟奇蹟. 時過境遷, 首先摔出跑道的台灣, 已經沒有權利回頭羨慕新加坡香港仍然可以歡樂地在天空翱翔, 而必須設法讓自己擺脫泥淖. 解決台灣今天的困境, 就是要「革命」, 展開一場人類史上從未有過的另類「革命」, 理直氣壯地, 從政客財團手中把人民的憲法基本權給搶奪回來, 其作法非常簡單,就是制訂「公益訴訟法」, 讓任何人民都有直接起訴政府的權利.
憲法基本權有生存權財產權參政權, 從藍綠政客之間的堅持或惡鬥, 便可以知道「台式民主」只是一個騙局, 眼前的台灣人民除了「言論自由權」之外, 是一無所有; 顯然只能從「言論自由權」出發, 去尋找其他的權利. 台灣的法律雖然存在「行政訴訟法」, 但這只是迷你版本; 就想想政客能夠無惡不作, 法令大部分都違憲, 而行政訴訟的勝訴機率只有百分之一; 顯然這一套「行政訴訟法」只是單純的裝飾品, 沒有任何實質意義. 要解決今天的貪腐議題, 「公益訴訟法」乃不可缺少的工具.
現行法要求任何訴訟案件的原告必須是「直接受害者」, 而無「公益訴訟」之機制; 於是聰明的政客財團在掏空掠奪的過程中, 只要沒有創造出「直接受害者」便是合法而不會被追究, 何謂「直接受害者」? 人民的納稅錢進入國庫之後, 從國庫搬錢就缺乏「直接受害者」, 因為無法區別這張鈔票是哪個納稅人繳交的; 把農地徵收之後, 經過多種程序的移轉或漂白, 便無從證明不當得利或既得利益的受害者是誰. 簡單地說, 只要把「貪腐的效果」直接隱藏在「法令的設計」, 所有貪腐掏空都是合法; 因為貪腐源自「依法行政」, 檢察官無從起訴; 且獲利著與受害者的身分都難以界定, 也就是說, 受害者「不特定」, 人民不得起訴. 就以苗栗縣破產事件來說, 我懷疑最少能夠扯出三套甚至五套法令牴觸憲法, 而不該全數都推諉給馬英九, 這其中很大比例沿襲自李登輝以來的歷史共業; 究竟絕大部分台灣的基層公務員都是依法行政.
苗栗農地徵收案的大埔事件與台南市鐵道徵收案都是非常典型的人權抗爭. 現階段台灣的人權抗爭要求必須存在「直接受害者」, 於是眾多人權工作者因缺乏立場而只能四處尋找「受災戶」, 請求他們不要畏縮, 一起為台灣的人權努力. 就以農地徵收來說, 普遍涉及兩種利益, 地主的徵收價(45%)和社會利益(55%), 熱愛台灣的民間社團反對徵收的一大原因就是要捍衛55%的社會利益. 在大埔事件百分之九十八的農民都「獨善其身地」選擇接受徵收而拿著45%的抵價地走開, 於是55%的社會利益便失去保護; 其它百分之二的農民因願意配合人權團體為國家奮鬥而放棄了45%的優惠條件, 最後衍生成為悲劇, 「人財兩失」. 為了對這些因信任自己卻遭受公權力不當對待的農民有所補償, 於是民間團體和大學教授只得全力投入救援行列, 否則日後將沒有「直接受害者」願意配合民間社團運作, 顯然整個事件耗費了非常鉅大的社會成本. 道理非常簡單, 任何農地徵收的百分之五十五利益屬於「全體人民」, 卻只有「地主」有權利講話, 因其它人民並非「直接受害者」. 隨著世風日下, 人情冷漠, 或許我應該建議可憐的農民們, 最好明哲保身, 能夠把自己的份額45%帶走就行; 至於其它份額55%屬於自私自利的「全體人民」, 就讓「全體人民」去處理; 不必糟蹋自己去喝農藥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