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釋憲案  聲請人 陳昌浦

憲法平等權

農發條例第十六條「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 與「未滿20歲者沒有選舉權」, 兩者非常類似, 都是差別待遇的分界, 我認為都沒有違憲.

命題A(虛擬法令): 不分年齡/男女/學經歷, 身高小於170公分者沒有選舉權.

命題B(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 不計較持有總面積, 不分用途/城鄉/平原/丘陵(梯田), 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

10筆0.2公頃(合計2公頃)真農地的持有人不得興建農舍, 而擁有單筆0.25公頃假農地者卻可以!

命題A明顯違憲; 所以命題B也是違憲! (省政府時期是以持有總面積做為分界)

決定單筆農地面積的主要因素乃遠古以來的地形地貌, 再配合農業用途或耕作類別, 並非愚公移山所能輕易改變; 就如人的身高源自天生, 縱使科技發達也難以調整, 以身高小於170公分者所選舉出來的必定是貪官汙吏而剝奪其選舉權純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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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富裕之港」「美麗之島」

第三節 十四億華人等著你,往前走!

「有債討債」和「沒錢耍賴」

最簡單的「財政幻覺」實例就是苗栗縣政府破產案, 苗栗縣人口數佔全國比例約2.5%, 每人享受了負債的歡樂十多萬台幣, 經過行政院代為償還之後, 變成了國債, 就只須與全體人民一起均攤二千八百元, 如此穩賺不賠的大事業其它縣市為何不起而效之, 確實有夠愚蠢. 其實苗栗縣民可以理直氣壯地辯駁說, 該縣大部份屬於農業人口, 針對中華民國的總負債三十三兆, 必須均攤一百四十四萬, 這是何其無辜! 究竟, 別說軍公教, 即使勞工所佔比例, 苗栗與其它縣市相較也只是一點點, 顯然十多萬元的小小負債, 只是討回一點兒利息而已, 何必大驚小怪. 至於宜蘭縣則可以喊得更加大聲, 同屬於農業縣市, 宜蘭縣在精華區段養地一百公頃左右, 應該可以回收一百億, 另外還有違章農舍每年能夠取得十億到三十億的收入, 於是和希臘有所差別.

 

農舍的泛濫創造了宜蘭縣的經濟奇蹟, 如今違章農舍更成為宜蘭財政收入的金雞母; 其它縣市如果動作夠快的話, 趕快獎勵違章農舍, 便有機會減緩台灣成為希臘的速度; 此乃燃燒農地, 照亮台灣. 不論如何, 等到大家都把口水給吐乾淨了, 將剩下台北市與高雄市必須一決雌雄; 相信冠軍應該是台北市, 因為已經沒有農地可以揮霍了. 解決台灣的地方性負債, 可以學習新加坡李光耀的「奴性理論」, 任何縣市如果破產便剝奪其法人資格, 而進行託管或合併, 以提升其居民的生活品質. 就以苗栗縣來說, 首先解散其縣政府組織, 版圖分割為南北兩部份, 南部交給台中市, 北部送給新竹縣. 縣政府解散了, 有兩個好處: 貪汙腐敗得到遏止, 且少了人事費用, 預算最少能夠減半; 如此程序一再地重複進行, 最後就是效率較高的中央集權制度.

 

〔自由時報2015-07-14記者陳彥廷、蘇芳禾/台北報導〕"希臘財政惡化受全球關注,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蔡英文日前表示,若當選將以希臘為鑑,提出財政與年金改革。國民黨準總統參選人洪秀柱昨在臉書強調,「台灣不是希臘!」年金改革要推動,但不能破壞了政府與人民、勞工與資方之間的信賴保護。洪並呼籲蔡,「不要把財政健全當成階級鬥爭的戰場。。。。。鄭運鵬則批評,馬政府接任以來,我國平均每年的財政缺口逾兩千七百億元,較民進黨時期擴大六十%、將近一千億元;其負債成長速度平均是前朝的一.六倍,潛藏性債務一年增加一.五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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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法」:自立或祈求慈悲

天時地利人和對人對事甚至對於一個國家來說, 都是無法對抗的成敗關鍵; 新加坡香港台灣都曾經享受到「天時地利人和」的優勢而有過經濟奇蹟. 時過境遷, 首先摔出跑道的台灣, 已經沒有權利回頭羨慕新加坡香港仍然可以歡樂地在天空翱翔, 而必須設法讓自己擺脫泥淖. 解決台灣今天的困境, 就是要「革命」, 展開一場人類史上從未有過的另類「革命」, 理直氣壯地, 從政客財團手中把人民的憲法基本權給搶奪回來, 其作法非常簡單,就是制訂「公益訴訟法」, 讓任何人民都有直接起訴政府的權利.

 

憲法基本權有生存權財產權參政權, 從藍綠政客之間的堅持或惡鬥, 便可以知道「台式民主」只是一個騙局, 眼前的台灣人民除了「言論自由權」之外, 是一無所有; 顯然只能從「言論自由權」出發, 去尋找其他的權利. 台灣的法律雖然存在「行政訴訟法」, 但這只是迷你版本; 就想想政客能夠無惡不作, 法令大部分都違憲, 而行政訴訟的勝訴機率只有百分之一; 顯然這一套「行政訴訟法」只是單純的裝飾品, 沒有任何實質意義. 要解決今天的貪腐議題, 「公益訴訟法」乃不可缺少的工具.

 

現行法要求任何訴訟案件的原告必須是「直接受害者」, 而無「公益訴訟」之機制; 於是聰明的政客財團在掏空掠奪的過程中, 只要沒有創造出「直接受害者」便是合法而不會被追究, 何謂「直接受害者」? 人民的納稅錢進入國庫之後, 從國庫搬錢就缺乏「直接受害者」, 因為無法區別這張鈔票是哪個納稅人繳交的; 把農地徵收之後, 經過多種程序的移轉或漂白, 便無從證明不當得利或既得利益的受害者是誰. 簡單地說, 只要把「貪腐的效果」直接隱藏在「法令的設計」, 所有貪腐掏空都是合法; 因為貪腐源自「依法行政」, 檢察官無從起訴; 且獲利著與受害者的身分都難以界定, 也就是說, 受害者「不特定」, 人民不得起訴. 就以苗栗縣破產事件來說, 我懷疑最少能夠扯出三套甚至五套法令牴觸憲法, 而不該全數都推諉給馬英九, 這其中很大比例沿襲自李登輝以來的歷史共業; 究竟絕大部分台灣的基層公務員都是依法行政.

 

苗栗農地徵收案的大埔事件與台南市鐵道徵收案都是非常典型的人權抗爭. 現階段台灣的人權抗爭要求必須存在「直接受害者」, 於是眾多人權工作者因缺乏立場而只能四處尋找「受災戶」, 請求他們不要畏縮, 一起為台灣的人權努力. 就以農地徵收來說, 普遍涉及兩種利益, 地主的徵收價(45%)和社會利益(55%), 熱愛台灣的民間社團反對徵收的一大原因就是要捍衛55%的社會利益. 在大埔事件百分之九十八的農民都「獨善其身地」選擇接受徵收而拿著45%的抵價地走開, 於是55%的社會利益便失去保護; 其它百分之二的農民因願意配合人權團體為國家奮鬥而放棄了45%的優惠條件, 最後衍生成為悲劇, 「人財兩失」. 為了對這些因信任自己卻遭受公權力不當對待的農民有所補償, 於是民間團體和大學教授只得全力投入救援行列, 否則日後將沒有「直接受害者」願意配合民間社團運作, 顯然整個事件耗費了非常鉅大的社會成本. 道理非常簡單, 任何農地徵收的百分之五十五利益屬於「全體人民」, 卻只有「地主」有權利講話, 因其它人民並非「直接受害者」. 隨著世風日下, 人情冷漠, 或許我應該建議可憐的農民們, 最好明哲保身, 能夠把自己的份額45%帶走就行; 至於其它份額55%屬於自私自利的「全體人民」, 就讓「全體人民」去處理; 不必糟蹋自己去喝農藥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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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與「憲法法庭」的合併

司法院管轄了各類型的「訴訟法」和「程序法」, 而大法官會議與憲法法庭卻隸屬於司法院, 顯然須要一個「人民法庭」來處理「司法院內部」的違憲事件. 法官審判人民, 誰來審判法官?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隸屬於「司法院」, 是否適當?有無中立與迴避的議題? 這就涉及是否應該設立「人民法庭」的必要性? 「人民法庭」的組織若採取「陪審團」制度, 則有機會「直接附屬」於司法院而不必修憲, 究竟歐美國家已經行之有年; 「陪審團」直接來自民間, 本身就存在權力的制衡. 「人民法庭」的最大挑戰乃其審判長與「民選陪審官」的來源, 按法律學系的畢業生並非全部成為司法官或律師, 民間企業始終吸納著許多法律的專業人員, 關鍵在於國家考試的遴選作業該如何進行. 另外, 「人民法庭」裁判官的素質或條件與一般司法官相較, 未必相同, 而可以另行培養, 例如, 結合「社會人文科學」與「憲法學」的專業, 委託國立台灣大學成立「人民法官訓練班」, 其結業學員具備一種「副業」, 擁有被選舉成為「人民法院陪審官」的資格. 獨立於司法權之外, 其身份為人民「第五權」, 「人民法庭」裁判官的特色就是「憲法學專家」, 任何審理過程之三段論法的「大前提」就是「憲法」. 針對人民憲法權利遭受侵害而不得伸張且承審法官未曾主動聲請釋憲, 「人民法庭」便能夠根據「憲法審查權」, 以「一般法官」為被告, 給予個案制裁而形成判例或一次性解釋憲法; 此乃基於人民擁有「不信任司法權」的權利, 而在現行法的「人民釋憲」制度(包含未來的普及性「憲法法庭」)之外, 建立了一個獨立的制衡機制. 面對最高(行政)法院和大法官會議的墮落或形同虛設, 「人民法庭」乃人民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

 

累積了數十年的統計資料, 司法院相信行政院所頒佈的法令很大比例牴觸憲法, 於是在「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增加了一個迷你版「人民法庭」, 也就是「憲法法庭」. 深知「憲法法庭」是衝著自己而來, 於是王金平的立法院就把它掩藏到冷凍庫. 如今, 在這本書我揭露了司法院的「法律扶助法」與「訴訟法」分別都嚴重違憲, 顯然「憲法法庭」已經不符合權力制衡原則, 因為司法院必須利益迴避. 於是, 留下了一個問題, 如果成立了「人民法庭」, 是否還須要「憲法法庭」甚至「大法官會議」? 以現況來說, 尚有數千件釋憲案累積在大法官會議, 司法院的「憲法法庭」構想似乎要達到兩個目的: 降低庫存與速戰速決.

 

台灣的基層公務員已經相當奉公守法, 眼前的工作只是讓一切國家法令都合乎憲法的規範, 然後就是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 司法院的憲法法庭主要針對行政院, 而我的人民法庭則要審判司法院; 若讓兩者合併, 便形成了一個完整的人民意志. 也就是說, 我的創意並沒有違背「憲法法庭」的美意, 而且不必修憲. 或許可以把我的概念融入司法院的「憲法法庭」, 如下:

一.   現制的十五位大法官分別領導一個「憲法法庭」, 旗下各擁有十五個專業的「民選陪審官」.

二.   依據專長和興趣分組, 每個「憲法法庭」始終拿捏著一百個釋憲案, 也就是一千五百件釋憲案同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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