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甲午年 國共內戰在台灣

作者(陳昌浦)簡介

自序 (第6頁)

第一章 台灣主權 (第14頁)

   台灣澎湖是美國的「軍事占領區」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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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左右在大陸網站書寫了兩篇英文小品,
整理網頁時, 覺得扔掉可惜, 就讓它回家.
另外一篇應該是無意中刪除掉了,
當時或許想著一個多小時的琢磨就可以創新,
也就不必在乎. 如今的感覺似乎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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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百萬點閱數的背後數據造假產業鏈

誰分享了你家的網路廣告費?
(一天百萬的點閱數, 誰曾經認真地看了你的廣告?)
國民黨為何一敗再敗? 且是慘敗!
(臉書分享一天能夠轉發百萬份的文宣, 傳統郵寄的印刷成本與效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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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昌浦)簡介

陳昌浦  

學歷:

國立台北工專 (五年制機械科畢業)

國立台灣大學 (造船系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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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燃燒農地

(自由時報2015-07-13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徐世榮)

由於土地隱藏龐大利益,可以透過政治力予以創造,因此,地方派系過半數以上皆從事土地開發相關行業,地方政治其實就等同於土地政治,都市計畫變成是政治經濟利益交換及拉攏選舉樁腳的場域。地方發展被以促進土地開發炒作的政商利益聯盟所掌控,其視土地為獲取暴利的商品。這個聯盟宛如禿鷹一般,除了運用都市計畫與土地徵收,更使用了自辦市地重劃及都市更新手段,兇殘地吞噬善良百姓的土地與住家。”

非法投機並非侷限於漢族的平地區域, 於高山地帶, 政府賦予原住民某些特許的土地, 早已被平地人壟斷成為各式各樣的旅館與高山農耕; 不但促成了土石流失與環境污染, 更增加了後世子孫的負擔.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科長姜燁秀表示,特定水保區劃設直接剝奪民眾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農委會主委陳保基。。。說,水保法要求所有水庫集水區都應劃為特定水保區,台灣有十六萬公頃的私有農牧用地,實務上就是劃不下去」. 「陳保基也說,水保局的前身是山地農牧局,以產業發展為主,做水土保持目的是為了農業跟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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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被邊緣化的人生

農民保險

農舍議題會涉及「農民保險」的政策, 這兒我先說明一下農民保險的概念; 0.25公頃農地假設一年種植稻米兩季, 其年獲利不到十萬元台幣, 對於平均一家四口來說, 一年十萬元台幣該如何生存, 敬請幫我思考這個道理. 現有法令把農業的零星就業人口排除於「勞工保險」之外, 按「農民保險」是與農業相關人員的社會福利制度, 其對象除了「地主」, 還包含承租戶(佃農)與「農業幫傭」.

不論是過去或今天或未來, 數百年的開銷花費完全仰賴「燃燒農地」所產生的漲價歸公, 但「農民保險」卻是最卑微, 甚至被邊緣化, 經由「農保」所獲得的竟然只是一年平均數萬元台幣的養老金, 幾乎是軍公教優退的零頭.

民宿與地下工廠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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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慈濟人民共和國」(PRC, People's Republic of Ciji)

依據常理說, 任何「基金會」只可以給予人民金錢而不得向人民拿錢; 也就是, 若非「金融機構」卻對社會公眾吸取資金便是「非法集資」. 以今天的規模來說, 「慈濟基金會」等同於是一家超級的「非法集資公司」, 其經營模式存在相當多的爭議性, 堪稱今古奇觀, 例如:

1. 所募集到的資金為天文數字, 若考慮未入帳或刻意隱藏之錢財, 非常可能早已超過一千億台幣. 幾乎掌握了全國的民間救濟資源, 其內部管理人員是否「才德兼備」, 卻是相當值得懷疑.

2. 國家社會對其財務管理, 無從查帳; 對其資金的運用無法干涉; 甚至對其內部組織成員的產生, 也難以過問.

3. 為善不欲人知, 相信很多捐款都是匿名, 排除可能被掏空或隱藏的資金, 從不斷膨脹的財富可知, 其每年的進帳非常驚人; 但支出似乎相當有限, 究竟功德會的義工一般都不可能支領薪資. 即使每逢重大國家災難可能提供物資救濟, 究竟其中多少屬於匿名者所委託, 應該沒人知道, 卻可能變成虛報假帳的最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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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文化大革命

學而不知的人權

人權對於人民來說, 有三個層次, 依序為「治權」與「政權」和「狹義的人權」(以下簡稱人權). 最積極的人民經由選舉或考試任用而成為統治階層的一分子, 他們可能是象徵立法權的民意代表, 也可能是司法官, 更多的是軍公教人員, 這些人所形成的是一個國家的統治力量, 此乃西式民主所謂之「治權」. 絕大部分人民對於政治的影響只侷限在「政權」的行使, 利用選舉罷免創制否決等「政權」的機制, 人民可以操控統治者的行為, 此與「治權」合稱憲法所賦予的「參政權」. 最卑微乃狹義的「人權」, 人民可以不參與政治, 甚至能夠放棄「選舉罷免創制否決權」的行使, 但是最基本的「生存權」與「財產權」應該獲得統治者的尊重. 孫文認為經由「政權」的行使能夠「選賢與能」而產生有利於人民的「治權」, 然而台灣經驗告訴人們這只是幻想.

"有鑑於支付命令淪為歹徒討債、詐騙集團的手段,騙取民眾財產,立法院今通過《民事訴訟法》修正案,未來支付命令僅有執行力,沒有確定判決效力。對此雖然有法界人士憂心會造成濫訟,影響民眾追討債務的權益,但推動修法的民間司改會則大表贊同,認為修法可防止支付命令權利的濫用,不讓民眾因延誤法院公文,莫名奇妙成為「欠錢」的冤大頭。" (2015年6月15日 中時電子報)

「支付命令」為台灣法律系統中相當典型的惡法, 實乃法律專業的恥辱; 最荒唐的是, 沒有「權利基礎」哪來的「濫用」. 依據憲法對於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缺乏「即判力」哪來的「執行力」, 沒有「執行力」如何產生「支付命令」. 張三隨便發送一份存證信函給李四, 要求在二十天之內給付一百萬, 否則就查封其財產. 關鍵不在債權是否存在, 而是「法律程序」或「即判力」在哪兒? 明明白白地說, 缺乏「即判力」的提示, 任何「法院」都沒有權力核發「支付命令」; 否則所有審判庭都可以關門, 因為任何需求, 不論「詐財」或「索命」, 都去申請「支付命令」就可以又快又省又好. 不以善小而不為, 勿以惡小而為之; 人權沒有「大小」「輕重」之分, 財產權與生存權都是憲法基本人權; 王五能否未經審判而直接要求法院「槍決」趙六, 只因為趙六對於王五所指控的「殺人謊言」未曾抗辯. 進一步說, 「抗辯權」是否必須聲明「保留」? 按「抗辯權」乃司法審判時的權利, 未曾提示「即判力」, 於法庭之外, 針對沒有「審判效果」的支付命令, 相對人有何義務行使「抗辯權」? 非常清楚, 「支付命令」只是司法程序的最後一個動作, 只在「判決確定」之後才有機會產生「支付命令」, 否則都是侵犯人民的憲法基本權. 台灣訴訟法的違憲情節多到難以計數, 侵害財產權且違背「誠信原則」的「支付命令」只是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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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從「通姦無罪」與「婚姻自由」談人權

涉及憲法生存權的「通姦除罪化」與「婚姻自由化」便是非常典型的違憲議題; 至於這兩套違憲法律之所以繼續存在的原因有二:

首先, 司法院已經有所共識, 只要情況容許, 會儘量批准離婚;

另外, 通姦部分則會要求較具體的事證, 且罰則一般不會很重.

按現行法規定, 只要沒有達到「不堪同居之虐待」的標準, 於婚姻存續期間, 不論如何「無情無義」或如何「惡意對待」或如何「自私自利」, 非但沒有違法, 更加不會成為離婚訴訟程序中「法官可以採用」的不利事證. 既然離婚案件的審判只考慮婚姻「破裂一瞬間」所呈現的事實, 而不論及前因或真正的緣由, 如此司法程序無法達到「公平正義」的最低要求, 卻嚴重侵害人民的生存權與訴訟權, 也就是「惡法」. 「男歡女愛」屬於生物的基本機能, 且是人類的天賦人權, 更涉及憲法隱私權; 顯然在「婚姻自由」或「兩性關係」的人權保障, 台灣遠遠不如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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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 形同虛設的最高(行政)法院

前面說了, 台灣的大部分法律都牴觸憲法, 於是法院的「判決書」就等同於「調解書」; 然而, 當事人若不願意接受如此「變態」的強制調解, 依照現行審判制度並無任何救濟程序. 按第三審乃「法律審」, 當低階法院左右為難, 而刻意「扭曲事實」以便在兩造之間進行強制性的利益調整; 於此一情況, 受害者的上訴第三審沒有意義, 因為只涉及「事實認定」的議題, 第三審必然依法駁回. 為了減輕法院的負擔且加速訴訟程序, 固然可以解除第三審的「調查機能」, 對於一二審已經完成調查之事實, 容許第三審重新審視並不須要多餘的程序或作業, 卻能給予當事人增加一道保護, 根據憲法訴訟權, 把第三審的職能侷限於「法律審」乃明顯違憲. 講得更清楚一些, 訴訟法有關「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的規定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 人民有權利認定高等法院故意「曲解或誤解」法律事實而請求第三審針對已經呈現的事實證據進行裁判. 主張第三審應該改革的理由, 補充如下:

1. 除了訴訟聲明, 兩造雖然難以在第二審調整其攻擊防禦的方法, 但證據運用或事實依據卻可能改變, 顯然第二審乃一個相當獨立的「事實審」; 倘若第三審對於「事實審查」刻意迴避, 則形同整個訴訟程序只有一個審級, 也就是第二審獨大, 而缺乏權力制衡.

2. 第二審擁有三個法官, 合計的法學資歷超過一百年, 「判決違背法令」的機會幾乎是零. 若把第三審定調為「法律審」, 則最高(行政)法院「形同虛設」.

3. 依照現有體制, 明知第三審不會碰觸「事實認定」的部分, 在缺乏「制衡力量」的情況下, 第二審只要不是非常離譜, 任何刻意的「違法亂紀」都是理直氣壯; 顯然必須賦予第三審「事實審查」的職責才能夠提高第二審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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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到法院尋找人權

信賴保護原則

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 基於公益之考量, 當社會整體利益優先於法規適用對象之個別利益時, 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可以遵照法定程序停止法規之適用或修改其內容. 其前提乃現有法規中若無相關補救規定可以援用時, 依信賴保護原則應該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以減輕損害.

信賴保護原則的三個構成要件: 信賴保護存在基礎, 存在信賴表現, 信賴值得保護.

一. 「信賴保護原則存在的基礎應為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無論該行政行為是合法還是違法,是具體行政行為還是抽象行政行為,均在所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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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淺談違憲

「第三審強制律師委任」違憲

行政訴訟法第二四一條之一規範了「上訴法律審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 確實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 應該可以聲請釋憲, 其步驟相當特殊, 曾經有人提起釋憲, 因未曾踐行相關規定而不被受理. 依據現行法, 請求大法官會議針對「行政訴訟法第二四一條之一」進行修正, 似乎可以如此做:

1. 必須被高等法院「實體判決駁回」, 才有機會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二四一條之一.

2. 到網路上面搜尋一些律師的電子信箱, 發信函給他們, 記得必須留下副本. 把案情簡單描述一些, 最重要的, 就是詢問是否願意擔任「法律審」的上訴律師, 且要求「報價」, 千萬別提起「釋憲」的東西. 因為法律審的勝訴機會遠遠小於百分之一, 且律師一般不願意在電子郵件報價, 基本上說, 這些郵件都會石沉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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