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甲午年 國共內戰在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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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左右在大陸網站書寫了兩篇英文小品,
整理網頁時, 覺得扔掉可惜, 就讓它回家.
另外一篇應該是無意中刪除掉了,
當時或許想著一個多小時的琢磨就可以創新,
也就不必在乎. 如今的感覺似乎不太一樣,
因為它們象徵著一段生命的記錄,
是心情的流露, 更是感情的寄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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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百萬點閱數的背後數據造假產業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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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昌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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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燃燒農地
(自由時報2015-07-13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徐世榮)
由於土地隱藏龐大利益,可以透過政治力予以創造,因此,地方派系過半數以上皆從事土地開發相關行業,地方政治其實就等同於土地政治,都市計畫變成是政治經濟利益交換及拉攏選舉樁腳的場域。地方發展被以促進土地開發炒作的政商利益聯盟所掌控,其視土地為獲取暴利的商品。這個聯盟宛如禿鷹一般,除了運用都市計畫與土地徵收,更使用了自辦市地重劃及都市更新手段,兇殘地吞噬善良百姓的土地與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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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被邊緣化的人生
農民保險
農舍議題會涉及「農民保險」的政策, 這兒我先說明一下農民保險的概念; 0.25公頃農地假設一年種植稻米兩季, 其年獲利不到十萬元台幣, 對於平均一家四口來說, 一年十萬元台幣該如何生存, 敬請幫我思考這個道理. 現有法令把農業的零星就業人口排除於「勞工保險」之外, 按「農民保險」是與農業相關人員的社會福利制度, 其對象除了「地主」, 還包含承租戶(佃農)與「農業幫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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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慈濟人民共和國」(PRC, People's Republic of Ci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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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文化大革命
學而不知的人權
人權對於人民來說, 有三個層次, 依序為「治權」與「政權」和「狹義的人權」(以下簡稱人權). 最積極的人民經由選舉或考試任用而成為統治階層的一分子, 他們可能是象徵立法權的民意代表, 也可能是司法官, 更多的是軍公教人員, 這些人所形成的是一個國家的統治力量, 此乃西式民主所謂之「治權」. 絕大部分人民對於政治的影響只侷限在「政權」的行使, 利用選舉罷免創制否決等「政權」的機制, 人民可以操控統治者的行為, 此與「治權」合稱憲法所賦予的「參政權」. 最卑微乃狹義的「人權」, 人民可以不參與政治, 甚至能夠放棄「選舉罷免創制否決權」的行使, 但是最基本的「生存權」與「財產權」應該獲得統治者的尊重. 孫文認為經由「政權」的行使能夠「選賢與能」而產生有利於人民的「治權」, 然而台灣經驗告訴人們這只是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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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從「通姦無罪」與「婚姻自由」談人權
涉及憲法生存權的「通姦除罪化」與「婚姻自由化」便是非常典型的違憲議題; 至於這兩套違憲法律之所以繼續存在的原因有二:
首先, 司法院已經有所共識, 只要情況容許, 會儘量批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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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 形同虛設的最高(行政)法院
前面說了, 台灣的大部分法律都牴觸憲法, 於是法院的「判決書」就等同於「調解書」; 然而, 當事人若不願意接受如此「變態」的強制調解, 依照現行審判制度並無任何救濟程序. 按第三審乃「法律審」, 當低階法院左右為難, 而刻意「扭曲事實」以便在兩造之間進行強制性的利益調整; 於此一情況, 受害者的上訴第三審沒有意義, 因為只涉及「事實認定」的議題, 第三審必然依法駁回. 為了減輕法院的負擔且加速訴訟程序, 固然可以解除第三審的「調查機能」, 對於一二審已經完成調查之事實, 容許第三審重新審視並不須要多餘的程序或作業, 卻能給予當事人增加一道保護, 根據憲法訴訟權, 把第三審的職能侷限於「法律審」乃明顯違憲. 講得更清楚一些, 訴訟法有關「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的規定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 人民有權利認定高等法院故意「曲解或誤解」法律事實而請求第三審針對已經呈現的事實證據進行裁判. 主張第三審應該改革的理由, 補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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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到法院尋找人權
信賴保護原則
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 基於公益之考量, 當社會整體利益優先於法規適用對象之個別利益時, 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可以遵照法定程序停止法規之適用或修改其內容. 其前提乃現有法規中若無相關補救規定可以援用時, 依信賴保護原則應該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以減輕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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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淺談違憲
「第三審強制律師委任」違憲
行政訴訟法第二四一條之一規範了「上訴法律審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 確實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 應該可以聲請釋憲, 其步驟相當特殊, 曾經有人提起釋憲, 因未曾踐行相關規定而不被受理. 依據現行法, 請求大法官會議針對「行政訴訟法第二四一條之一」進行修正, 似乎可以如此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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